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23〕50号
为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条件
接收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本科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学风端正,成绩优秀。
(四)英语基础较好,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阅读相关专业的英语文献。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研究生体检要求。
二、接收学科
除国家规定不能接收推免生的授权学科、领域外,学校其他授权学科、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思想政治情况表。
(三)本科阶段成绩单(加盖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公章)。
(四)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科技奖励、其他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
四、接收程序
(一)推免生需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志愿。
(二)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放复试通知。
(三)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
(四)经复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放拟录取通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上报教育部录取检查。
五、监督和复议
学校纪委机关对接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接收工作期间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
推免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由各接收学院(研究院)负责向学生作出解释。对学生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六、优惠政策
学校录取的推免生,正式入学报到后,在一年级可享受新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七、其他
(一)学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二)学校录取的推免生在毕业前如有纪律处分、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并通告其推荐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7〕146号)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是指选拔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考核选拔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全校的直博生接收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副馆长)以及学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接收直博生工作办法并报学校审核,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接收工作。
第七条各学科成立由不少于5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接收直博生工作办法对考生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第八条学校和各单位成立校院两级监督检查小组,全面监督检查接收直博生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第十条 获得本科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
第十一条 英语基础较好,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阅读相关专业的英语文献。
第十二条 具有较强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满足各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接收学科及名额
第十四条 接收直博生的学科应具有较强的师资力量,有可供直博生进行学习和科研训练的良好条件,已建立起直博生培养的完整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直博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应与其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接收直博生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招生名额列入所在招生学科的年度招生总计划。
第十七条 招收直博生导师应具有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且正承担着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并按时缴纳研究生培养基金。
第五章 接收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公布接收直博生工作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各单位确定直博生复试名单。复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交验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思想政治情况表;
(三)本科阶段成绩单,须加盖校教务处公章;
(四)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其他能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材料。
(六)各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依据有关办法和规定组织直博生复试工作,并做好复试记录。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直博生接收工作办法及学校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拟接收名单并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拟接收名单,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直博生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教育部录取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拟录取的直博生须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的直博生录取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只接收以脱产方式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直博生,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为4~7年。被录取的直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各单位,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直博生正式入学报到后,在一年级可享受新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直博生”入学后适用博士研究生的管理规章制度,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同等待遇,履行博士研究生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过程中经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其导师缴纳的研究生培养基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八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和各单位分别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接收直博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行申诉和举报制度。接收直博生工作期间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条 实行结果复议制度。考生如有异议,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考生做出书面或口头答复。考生如对各单位做出的答复不认同,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接收直博生工作全面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接收直博生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直博生申请的应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本单位直博生申请的应向研究生工作部主动声明报备。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入学资格复查制度。各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弄虚作假,或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已经被录取的直博生必须在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否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直博生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教育部最新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理工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2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