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2年6月制定)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服务“双一流”建设和“新财经”战略,着力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财经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接收,是指各学院(研究院)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选拔工作。
第二条 接收原则。推免生接收工作应坚持以德为先、综合评价、突出重点、择优选拔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接收类型。学校推免生接收包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推免生”)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两种招生类型。各学院(研究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机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统筹推免生接收工作,各学院(研究院)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接收专业及规模
第五条 接收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所公布的各全日制专业均可招收硕士推免生(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不能招收推免生的专业除外);学校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下的相关专业均可招收直博生。
第六条 接收规模。学校对推免生接收进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硕士推免生招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硕士招生总规模的50%,生源较好的学科(专业)可适当提高推免生接收比例。直博生招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博士招生总规模的20%,直博生导师在招生当年录取的首位直博生,不占其当年博士研究生总招生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我校推免生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具有教育部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经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确认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3.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有较强的研究和创新能力,有较好的培养潜质;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学科(专业)条件
1.申请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等学术学位学科(专业)及经济类、管理类专业学位:
(1)考生为 “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或本科专业(不含辅修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排名为“B”以上(含)或前30%(含);
(2)考生为经济类或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我校经管类各专业;非经济类或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接收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接收人数的20%;
(3)考生来源于综合型大学理工类学科的不受比例限制。
2.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社会学、外国语言文学等学术学位学科(专业)及非经管类专业学位:
(1)考生申请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应当相同或相近(法律[非法学]除外);
(2)原则上不跨一级学科报考。
3.申请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专业):
考生本科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基础学科或理工类学科。
(三)符合申请学院(研究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接收程序
第八条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接收工作细则。各学院(研究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接收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所申请学院(研究院)要求进行申请,递交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学院(研究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复试名单。
(四)复试。学院(研究院)结合推免生本科阶段的学业、科研、社会实践,对考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查其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研究潜力和创新精神。
(五)拟录取。学院(研究院)根据推免生接收计划,按照申请人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录取资格确认。获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推免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志愿填报,接受并确认我校发放的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研究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对在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调减硕士招生计划;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违纪的推免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取资格;对已经入学者,取消学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学校可依据政策规定变化对当年接收工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