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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6 10:33:46来源:admin

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

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推免生接收工作,研究生院整体组织实施,各招生学院具体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

2.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接收工作。

3.招生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设立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拟接收的推免生进行复试和全面考核,复试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   

4.复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推免生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推免生接收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推免生原则上可在本科所学专业所属一级学科或相同学科门类下选择专业。鼓励推免生到国家发展战略急需学科及我校特色学科就读。

3.促进学科专业平衡,对生源较少的专业予以适度倾斜。

4.我校接收推免生专业及拟招生人数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各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将会根据申请人数及生源质量情况进行调整。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2.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潜质。

3.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4.获得现就读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2024届应届本科毕业生。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 申请程序要求

1.网上报名。申请者自行确定申请就读的学院和专业,通过“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我校具体可接收推免生的专业见“推免服务系统”。

2.资格审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送复试通知,学院通知申请者复试具体事宜。

3.提交材料。申请者复试时需向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4)外语过级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复试

1复试形式。学院采用网络远程或现场复试形式(同一学院各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形式),具体内容以各学院有关通知为准。

2)复试内容。复试满分200分,包含综合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以及复试小组认为还需要考查考核的其他内容。

综合面试满分150分,时间不少于30分钟;外语测试满分50分,时间不少于5分钟。

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等次为合格或不合格,该考核结论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复试总分及单项成绩(综合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应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否则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3复试期间,考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具体事宜以学校届时通知为准

5.录取。凡复试合格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统一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在接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6.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奖助金政策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六、其他事项

1.申请者必须如实、准确提交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2.申请者在本科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学年有成绩不合格科目、或受到纪律处分、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3.获得拟录取资格的申请人,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4.申请者经复试合格被批准接收,不提出放弃,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5.本办法由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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