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免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遴选,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广大师生权益。
(三)坚持严格管理,全力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机制,负责全面规划和统筹管理推免工作。
学校还将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有争议的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复核。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荐免试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长助理)、教师代表等。学院推荐免试工作组负责领导统筹安排本学院推免工作,审议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程序及推免名单,研究解决推免工作中的相关重要问题。
各学院还应成立学院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
(三)各学院须在推免工作实施前,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推荐免试文件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细则须明确综合评价标准及择优选拔具体要求,作为本学院推免工作的实施依据。
第三条 推免生招收
(一)各学院计划招收的推免人数,按本年度向社会公布的“推免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计划人数执行。
(二)2020年起,我校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可在一级学科内招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直接攻博”的方式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的20%。
(三)对在校期间有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经历以及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
第二章 招 收
第四条 招收推免生条件
(一)本校推免生招收要求
符合学校规定的推荐条件并获得本校推荐免试资格者,经招生学院复试合格。
(二)校外推免生招收要求
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推免生必须获得所在本科院校的推荐免试资格且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3.推免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具备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4.推免生外语水平应符合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要求。
5.推免生应具备拟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相近的专业背景。
6.参加我校招生学院复试合格。
第五条 招收推免生工作程序
(一)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查看是否获得推荐资格。
(二)推荐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注册、填写基本信息、提交有关资料、选择报考我校志愿、上传照片并网上支付报名费。
(三)经学院、学校对申请学生信息审核后,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学生发送复试通知,申请学生需点击“同意复试”进行回复。
(四)“同意复试”的申请学生按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学校将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学生复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招收推免生名单。未经复试的申请学生不得录取,复试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未能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继续申请。
(五)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拟招收推免生置为“待录取”状态,“待录取”学生应及时选择“接受待录取”,逾期我校有权利对学生的“待录取”资格进行处理。
(六)经审议后,学校将“接受待录取”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后,将由我校录取并占我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此类学生不得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私自出国,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免工作必须深入落实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推荐办法、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各学院要严格实行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工作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在推免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招生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推免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在符合各学院考核的基础上,均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导师和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第九条 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各相关工作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十条 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无招生单位招收或学生本人放弃推荐资格,则该生推荐资格作废,且名额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一条 已被我校招收录取的推免生,如在入学前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的。
(二)推荐后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未主动向学校、学院报备声明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需要回避,且对推免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的。
(四)录取当年报到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被我校招收录取的硕士推免生入学后,可享受6000元/生·年助学金,并在入学第一学年享受国家学业奖学金(8000元/生·年),同时还有机会申请20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奖助学金分两阶段发放:自入学至中期考核按硕士生奖助金标准发放;中期考核合格后按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发放,同时还有机会申请10000元/生·年学业奖学金,有机会申请30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推免生在我校攻读研究生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硕博连读”、优先“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我校直博生的推免生,优先享受学校“树人远航”培育项目的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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