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健全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优化生源结构,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录取原则,严格做到“标准明确、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教授代表(文、理科各1名)组成,统筹领导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 各接收单位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系)(以下简称学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由学院(系)书记、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学生工作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 接收条件
1. 获得所在本科学校当年推免资格。
2.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5. 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接收程序
1. 研究生院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计划。
2. 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我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我校志愿。
3. 学院(系)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生院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由研究生院统一发送复试通知,申请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复试。
4. 学院(系)对取得我校复试资格的推免生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本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研究生院通过“推免生服务系统”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发布待录取通知,拟录取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6. 学校将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未经复试的推免生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条 截止教育部规定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其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原则、办法、程序和结果等事项要认真研究,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推免政策规定,做好推免生接收办法、拟录取名单、咨询申诉渠道等重要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所有环节和过程均要做到可追溯。
第十二条 保证学生申诉渠道畅通。公示期间,学生对推免生接收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的,可向接收单位推免生工作小组书面反映。学生对接收单位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书面反映,相关单位须及时查明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推免生的培养与管理
1. 本校推免生在拟录取当年12月双选导师,由导师指导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2. 推免生具有优先进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优先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机会,促进其更好地锻炼科研能力。
3. 推免生可优先被推荐参加由学校资助的短期国内外学术交流或与国内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
4. 各接收单位要做好调查、了解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吸引推免生报考我校,加强对推免生的指导。
第十四条 严处违规行为
1.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学籍。
2.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3. 对在推免接收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接收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推免生指标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停止其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资格,并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要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影响接收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推免接收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各接收单位报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推免生奖助政策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教育部当年推免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当年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石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西石大研〔2014〕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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